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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11-09-01  作者:  新闻来源:田家庵检察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明确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检察人员普遍参与。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章 责任分解

  第五条 院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上级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制定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和上级院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党风廉政制度,并督促落实;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六)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 检察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落实区委和市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分析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院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做好表率,带好队伍。

  (三)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组织领导查处本院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市人民检察院报告查处情况。

  (五)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对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提出要求,适时组织作风纪律整顿。

  (七)完善党风廉政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领导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副检察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召集分管部门负责人分析干警思想状况,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分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八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组织干警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要求及规定,联系实际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部门干警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三)对干警进行廉政教育,安排工作时,提出遵守工作和办案纪律的要求,并进行检查监督;总结工作时,对执行廉政规定和纪律的情况进行讲评。

  (四)掌握干警思想动态,发现违法违纪苗头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做好工作,防微杜渐。

  (五)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组织干警查找原因,汲取教训,制定措施,加强整改。

  第九条 检察长与副检察长、副检察长与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三章 责任目标

  第十条 检察长责任目标:

  (一)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落实;

  (二)本院领导班子及成员没有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本院部门负责人及检察人员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三)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没有发生利用其职权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副检察长责任目标:

  (一)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得到落实;

  (二)分管部门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

  (三)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没有发生利用其职权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责任目标:

  (一)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得到落实;

  (二)本部门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

  (三)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没有发生利用其职权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设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纪检组长、政工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领导工作,研究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责任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上级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任务的情况;

  (三)对党员、干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确定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责任考核由院政治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配合,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条 政治处要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各项重点工作,制定考核细则,细化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情况每年向党组作出专题报告,同时报告市院政治处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记录、文件、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由市人民检察院考核,院党组领导对本院各科、室、局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检察长适时听取汇报,提出要求。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客观公正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掌握政策,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正确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重要领导责任是指按照《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问题负次要领导责任的。

  凡属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研究的其他领导干部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决定的问题提出正确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负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因领导干部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失教、失察、失管、失究而导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该领导干部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干警严重违法违纪,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部门负责人严重违法违纪,追究主管领导和检察长的责任;

  (三)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追究检察长的责任;

  (四)发生干警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的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以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在追究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责任的同时,视情追究检察长的责任;

  (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六)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严重违法违纪的,追究借调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检讨责任、批评教育、党纪处分、检察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检讨责任包括向本级院党组检讨责任、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

  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

  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检察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免职、责令辞职、辞退;

  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纪律处分,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检讨等其他追究方式,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政治处、机关党总支共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院纪检监察、政治处和机关党总支负责实施;对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院纪检部门、机关党总支提出建议,报请区纪委、区直机关工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需要给予检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政工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应督促和支持院纪检监察、政治处等部门和机关党总支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应当追究领导责任而不追究的,由市人民检察院追究对不追究行为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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