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院:
《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办法(试行)》已经省院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送:本院领导同志,机关各内设机构,省院各派出院
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
工作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是指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对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办案人员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没有设置监察部门的基层检察院由政工部门实施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
第三条 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在检察长领导下进行,贯彻从严治检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立足防范、注重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遵守检察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检察长交办的其他有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应按月将填报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情况报表抄送一份至监察部门。必要时,监察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侦查部门填写《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告知单》。告知的内容包括:案由、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姓名、立案时间、结案时间、结案处理情况、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等。
第六条 监察部门选择需要重点监督案件填写《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审批单》,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监察。
第七条 监察部门依据检察长签发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审批单》,通过网上办案系统,了解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撤案、起诉(不起诉)、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扣押冻结(解除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及其处理情况,适时察看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遵守办案纪律和落实办案安全制度情况。
第八条 监察部门依据检察长签发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审批单》,采取以下方式对重要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现场监察:
(一)派员列席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执法办案工作会议;
(二)督促办案纪律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执行落实;
(三)督促权利义务告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落实;
(四)督促搜查、讯问、强制措施、扣押冻结、调查取证等侦查活动依法依纪进行。
第九条 监察部门依据检察长签发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审批单》,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执法办案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 办案安全防范情况;
(二)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情况;
(三) 强制措施执行情况;
(四)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情况;
(五) 执法纪律遵守情况。
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专项检查报告,报经检察长或党组审定后,再向相关单位或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反馈。
第十条 职务犯罪案件办结后,监察部门依据检察长签发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审批单》,开展回访工作:
(一)填写《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回访监督卡》送达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征求其对执法办案的意见;
(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回访监督卡》经受访单位或个人填写、签字(盖章)后,由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并经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后呈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回访监督卡》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将复印件反馈给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原卡由监察部门存查。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在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阅有关案件材料;
(二)要求相关部门和执法办案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责令相关部门和执法办案人员停止违反法律、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向检察长建议暂停相关执法办案人员职务,或者建议更换执法办案人员。
对于正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征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的意见。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在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过程中发现执法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进行初步核实并作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不规范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监察建议;
(二)对轻微违纪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由分管检察长或内设机构负责人对其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三)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立案调查,依据查清的违纪事实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予以处理;
(四)需要组织处理的,移送政工部门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能够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或者主动挽回损失或影响的,应当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从轻或减轻处理。
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拒绝监察、阻碍调查的,应当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上级督办、领导批办、新闻媒体曝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人员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监察部门应当依据检察长的批示予以调查核实,并向检察长报告调查核实情况。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监察人员在实施监察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干涉被监察部门和检察人员正常办理案件、泄露工作或案件秘密的,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21日起施行,2001年7月颁发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试行“两卡三书”制度的决定》(皖检发[2001]11号)同时废止。
附:1、《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告知单》
2、《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审批单》
3、《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回访监督卡》
附件1: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告知单
编号:
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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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住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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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所在单位
地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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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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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案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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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方式(撤案、
不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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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案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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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冻结款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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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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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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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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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门签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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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告知单由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填写并送达监察部门
附件2:
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审批单
检察长:
根据《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办法(试行)》第六条之规定,现拟派 同志对 案件开展 监察,请审批。
监察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检察长意见:
检察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回访监督卡
编号:
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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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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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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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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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有无及时告知你(单位)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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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逼供诱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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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有无体罚虐待和言语侮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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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有无索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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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有无在你处(单位)吃拿卡要及报销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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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有无占有使用你(单位)交通、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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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押冻结款物有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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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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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访人员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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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员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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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审批意见并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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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和人员签署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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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卡由检察机关监察部门负责送达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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