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工作职责:
1.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且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
2.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违反证据规则审查、调查收集和认定证据;审判组织违法;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审判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
3.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进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等裁定存在错误;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措施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执行裁定、决定具有其他违法情形等。
4.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英烈名誉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5.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存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的缺陷,通过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完善制度、改进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