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担的死刑、监禁刑、社区矫正、资格刑、财产刑等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变更监督工作,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活动;对刑罚执行单位、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机关、强制医疗执行单位监管活动和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进行监督;对被羁押人的羁押期限和司法机关办案期限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对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所有监所检察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包括对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办理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以及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处理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工作,以及与刑事执行相关的控告、举报和申诉;规划和总结全省监所检察工作,规范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问题的请示;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