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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庭审进社区 守护群众安全
时间:2026-10-09  作者:王娟  新闻来源: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极具隐蔽性、突发性和危害性,不仅极易损毁公私财物,更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安全。为增强群众法律意识,防范高空抛物行为,2026年10月8日上午,由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在田家庵区玉兰公馆小区公开开庭审理,20余名社区干部、居民代表现场旁听,零距离感受司法权威。

经查,2026年7月2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因日常琐事与家人发生口角,为发泄个人负面情绪,将自用手机从居住的26楼高空扔出,重重砸落至楼下停放的一辆汽车上,造成车顶玻璃受损,经鉴定涉案车辆经济损失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庭审中,公诉人清晰指控犯罪事实、出示关键证据、阐述法律依据,现场开展以案释法。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当庭宣判。

检察官出席巡回法庭支持公诉,通过庭审以案释法,让群众意识到高空抛物行为不只是不文明行为,而且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人须承担刑事责任。下一步,我院将持续依法履职,常态化开展巡回庭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理性处理纠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摒弃高空抛物陋习,全方位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积极营造安全、文明、法治的辖区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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