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当前位置:首页>>最新动态
田区检察院积极探索高效 低成本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方式
时间:2017-04-06  作者:武珍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田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淮南市田区公安分局移送起诉的孔某某盗窃案,被害人达33人,面对庞大的受害群体,如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告知成为难题。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是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目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当场告知或邮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方式进行。这两种告知方式有一定的优越性,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当场告知的方式能和被害人实现一定的互动,为被害人提供相关的解答,了解被害人的对案件处理的态度,保证告知的有效性。邮寄送达适合被害人与办案部门距离较远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行动不便的情况,它能减少被害人的出行负担。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人员流动大,无论是当场告知还是邮寄送达,都会存在成功率不高的问题。如当场告知需要通知到被害人且要求被害人能到场,如遇被害人存在到场困难时会被拒绝到场,以致告知难以实现。邮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方式,存在耗费实践长、经济费用高,以及由于被害人住址变动等情况导致的送达成功率无法考量等弊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型犯罪不断发生、跨地区犯罪、被害人众多的犯罪不断出现,检察机关的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的实现难度不断增大。尤其是被害人众多的案件时,无论选择当场告知还是邮寄告知,“告知”都要面对庞大的工作量,其成为办理案件中的一个难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亟待破解这个难题。

面对难题,公诉科承办人积极探索办案模式,利用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顺利完成告知任务,解决了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难题。一方面将“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发布于本院网站,供相关的诉讼参与人了解;另一方面,利用本院的短信发送平台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33名被害人,并告知其可以到直接本院公诉科接受“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当场送达,或者自行登录本院门户网站浏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最终,原本需要数天时间的33名被害人的告知半个小时即告完成。在告知后,承办人接到了被害人的电话和来访,同时实现了与被害人的沟通工作,后续的接待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此种利用已有的工作平台告知方式,既节约了办案时间又降低了经济成本,办案部门既高效、低成本实现了告知了被害人权利义务的工作目标,又为被害人提供选择权,被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状况选择知悉权利义务的方式,解决了“告知”难题,实现了办案部门和被害人的双赢。

 

 通知公告 更多>>
·田区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田区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关于征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关于征集第三届江淮检察论坛...
 检察视频 更多>>
2.jpg
最后一道防线
 主题活动



 阳光检务 更多>>
·民事行政检察科便民申诉平台Q...
·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
·2014年上半年工作报告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申诉人权...
·证人的权利、义务
·扣押、冻结款物实施办法
404 Not F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