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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家庵区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考验期满
时间:2014-11-13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真的很感谢检察官阿姨能够给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能够如愿以偿地圆上大学梦,我一定会吸取这件事情给我的教训,并且以后再也不会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一定好好学习,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益的人”。117,面对宣读“不起诉决定书”的检察官,此前因涉嫌盗窃罪被田家庵区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鲍某某含泪说道。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田家庵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后不起诉的案件。

  鲍某,男,17岁,原系淮南市某中学高三学生,现为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的一名在校大学生。20131028下午17时许,鲍某来到中学篮球场打篮球。当他走到篮球场北面中间的篮球架的时候,不经意间看到了同学陈某的书包里有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当时脑子一热,都是将手机占为己有的想法,于是他环顾四周,趁没人注意就把这部苹果5手机给偷走了。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71元。2013113日晚,犯罪嫌疑人鲍某窜至学校某学生宿舍,趁无人之际,将受害人龚某某使用的索爱充电宝等物盗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2元。

在接手这起案件时,该院未成年案件刑事检察科承办检察官经过大量走访调查,发现鲍某的家庭条件一般,父母均为普通职工,由于平时工作较忙、对鲍某疏于教育,造成了鲍某的法律意识薄弱,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鲍某的动机仅仅是为了好奇好玩,当明白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时,鲍某当时也后悔不已,并向办案检察官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在对鲍某进行了综合评估后,承办检察官认为,鲍某虽构成盗窃罪,但主观恶性较小,数额不大,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如果简单就案办案,将案件起诉到法院,鲍某将会被判处刑罚,这对即将参加高考,步入大学校门的他来说会是一个致命的打击,不但令其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还有可能面临被监禁的刑罚。于是,承办检察官向该院检委会提出可以对鲍某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并于414日向其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设置6个月的考验期,让其接受考验,并开展帮教,最后根据考验期表现,再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处理。考验期内,鲍某某每各月都定期向办案检察官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办案检察官也多次通过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他的家属、所在的社居委、当地派出所等相关人员了解了其在考验期内的活动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对其进行了监督、考察,跟踪帮教。

    鉴于鲍某某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遵守了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了自己的活动情况,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了矫治和教育,117日,田家庵区检察院对他做出正式的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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